新税法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优惠的应对策略

2007 年 3 月 16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顺利通过了备受关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称“新税法”),该法将于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

与此同时,《新税法》也规定,在其开始实施后的 5 年内,对在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仍可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过渡性照顾。

鉴于,新税法已于 2007 年 3 月 16 日 公布,抢在新税法公布之前批准设立新公司以享受过渡性照顾目前已为时过晚,然而,这是否意味着外商投资企业没有机会进行更好的税务安排?

鉴于新税法将于 2008 年 1 月 1 日 开始施行,我们认为,在新税法实施之前,已经存在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充分运用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仍然有效的“再投资退税政策”进行税务安排。所谓“再投资退税”主要是指,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 在提取前 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及税务机关批准,税务机关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 40 %税款; 如果该被投资的企业目前是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的,则税务机关将 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

除此以外,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董事会的决议将其从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或者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转作再投资 , 相应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的,上述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的再投资中属于外国投资者的部分,亦可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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